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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鄂托克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7-06-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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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我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在各苏木镇和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我局草拟了《鄂托克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2017628日结束。  

  二、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eqnmyjbgs@126.com。  

  (二)电话传真:0477-6212252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农牧业环保局进行技术审核审核修改后政府审定和公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鄂托克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鄂托克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鄂托克旗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转批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23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意义  

  划定畜禽禁养区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对全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环境保护以及推动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全旗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突然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全面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省(市)级公路和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为划定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18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四、划定依据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鄂托克旗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一)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四)技术流程  

  1.摸清底数。环境保护局、农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 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3.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完成后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五)术语和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及其它经济动物;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存栏量25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0只以上;  

  3.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4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0只以上。  

  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具体区域划定及要求  

  全旗共划定畜禽禁养区166.29方公里,限养区36.83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166.29平方公里,限养区36.83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在城镇居民区禁限养区划定范围,禁养区3.35平方公里,限养区6.17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2.划定范围。旗现有的集中供水水源地3处,均在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分别是乌兰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棋盘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蒙西镇饮用水水源地划定禁养区总面积3.35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6.17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2.划定范围。全旗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分别是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和内蒙古都斯图河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市甘草自然保护区。今后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执行,因此不再单独划定禁(限)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2.划定范围。鄂托克旗没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边界范围,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500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因我旗所有文化教育科研院所均在城区,因此不再单独划定禁(限)养区。 

  2.划定范围。鄂托克3个城镇居民区、2个工业园区全部划入禁养区内,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66.29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36.83平方公里。3个城镇居民区分别是乌兰镇政府所在地棋盘井镇政府所在地、蒙西镇政府所在地;2个工业园区分别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五)划分要求 

  1.禁养区控管措施。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7年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2.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 

  3.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18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旗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牧业局、环保局、旅游局、水务局、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规划局、国土局和教育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方案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方案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做好服务,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苏木镇、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旗农牧业局积极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审批,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实现我旗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改进设施和工艺。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养殖发展与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旗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适(限)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行全程监管(包括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污染源的产生。苏木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禁(限)养区养殖活动的管控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当养殖区域划定、土地使用等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应及时对原划定区域进行调整报批。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加快实施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畜禽适养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农牧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和所在苏木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确保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给予相关补贴。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微信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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