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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审计局关于《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7-30 15:34
  • 文档来源:鄂托克旗审计局
  • 作者: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超规模、超概算、工程变更随意、工程结算不及时等问题,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鄂府发〔2014〕3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鄂政发〔2010〕46号)精神,我局起草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能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8月14日17:00前反馈至旗审计局。 

  联 系 人:刘志乾 

  联系电话:6212317(传真) 

  电子邮箱:eqsjj@126.com 

  附件:《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鄂托克旗审计局 

                                                                                               2015年7月30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超规模、超概算、工程变更随意、工程结算不及时等问题,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鄂府发〔2014〕3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鄂政发〔2010〕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凡是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发改委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开工前审计(上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需将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文本相关材料报送审计机关,办理开工前审核手续。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进行审计,重点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是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工程立项、规划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审批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所有建设程序是否全部履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相关手续是否办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是否按规定评审,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对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招投标不规范、合同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由建设单位负责尽快落实,符合审计要求后,审计机关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有权审批开工的机关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环境和对全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特殊项目除外),经旗人民政府决定,实行跟踪审计。 

  工程项目实施时,审计机关派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主要监督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规行为;参与项目例会等与工程有关的会议;审核工程设计、材料价格等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内容是否真实,施工现场变更影像资料是否完整,各项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等。在跟踪审计的过程中,对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审计机关在充分研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可对整体工程按工程施工顺序分为若干阶段性工程,分阶段分节点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分阶段工程完工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审计。上阶段工程结算审计未出结果,后续工程进度款不得支付。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实施招投标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均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要整理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工程财务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凡工程建设手续等资料不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的,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建设资金拨付依据,未经审计,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国资部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四、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把好工程立项审核关。发改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地勘和设计等前期工作做认真扎实的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招标方式进行审核,并将所有计划建设的内容全部纳入招标范围。财政部门加强对招标预算的审价工作,防止建设单位人为缩减招标工程项目和招标工程量,规避因设计不系统、不合理、标的预算不全面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现象。 

  (二)把好工程质量和施工签证关。建设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工作环节流程,要切实加强对监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凡是有签证的地方,都要有相关监督部门到现场验证后方可签证并将现场签证的资料抄送审计部门。 

  (三)把好项目合同审查关。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协议)都必须报送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审计等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工作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合同(协议),审计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一概不予认可。 

  (四)把好工程变更增加审批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增加以及隐蔽工程管理的规定。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增加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超出工程概算10%的变更项目必须经发改部门重新审批。有隐蔽工程的在施工之前要相关监督部门现场查看和认定,否则对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不予认可。原则上所有项目除为保证工程质量、完善项目功能和消除安全隐患等必须进行设计变更之外,其余设计变更一律不予批准。 

  (五)把好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关。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要会同建设单位到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根据比例拨付工程款,并监督和督促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公示。单项工程或整体工程完工后,未经审计,建设单位项目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合同价的30%。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需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重大项目必要时要经过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和上述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及相关行业管理的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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