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内各矿业权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7〕192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7家采矿权企业、10家探矿权企业和甘草保护区内1家探矿权企业、都斯图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1家探矿权依法予以关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闭矿业权企业名单
(一)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关闭采矿权企业7家:
1.鄂托克旗奋达煤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041120012485,开采矿种为煤炭,有效期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
2.内蒙古蒙西高岭粉体股份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506002010067120067543,开采矿种为高岭土,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14日。
3.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友谊采矿点,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062120024137,开采矿种为铁矿,有效期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
4.鄂托克旗千里沟俊媛铁矿石厂,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092110037467,开采矿种为铁矿,有效期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
5.鄂尔多斯市永泰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1062110113411,开采矿种为铁矿,有效期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日。
6.鄂托克旗永泰恒业蒙星磁铁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内国土资采划字〔2012〕025号),开采矿种为铁矿,有效期2014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
7.李志泉铁矿,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052120016224,开采矿种铁矿,有效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
(二)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关闭探矿权企业10家:
1.内蒙古自治区桌子山煤田红柳树矿区东井田煤炭精查(保留),勘查许可证号:T01120091201038018,开采矿种为煤炭,有效期2015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
2.内蒙古自治区桌子山煤田巴彦克劳东部区煤炭资源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01120090701033056,开采矿种为煤炭,有效期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
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沙尔毛德沟矿区北矿段水泥用石灰岩矿地质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1203024718,开采矿种为煤炭,有效期2016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
4.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查布嘎区石灰岩地质详查,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0803013786,开采矿种为石灰岩,有效期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5.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永泰石灰岩详查,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0903014915,开采矿种为石灰岩,有效期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
6.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沙尔毛德沟石灰岩矿南矿段东矿区地质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0203002556,开采矿种为石灰岩,有效期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8日。
7.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沙尔毛德沟石灰岩矿南矿段西矿区地质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1203021905,开采矿种为石灰岩,有效期2016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
8.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毛赉音沟铁矿地质详查,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0902014914,开采矿种为铁矿,有效期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
9.内蒙古鄂托克旗恰布嘎图铁矿地质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0702010670,开采矿种为石墨、铁,有效期2016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
10.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卡布其尔北硅石矿地质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80403005609,开采矿种为石英岩,有效期2016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3日。
(三)都斯图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关闭探矿权企业1家:
1.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德日苏嘎查天然矿泉水勘查,勘查许可证号:T15520110704046387,开采矿种为矿泉水,有效期2015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甘草自然保护区关闭探矿权企业1家:
1.内蒙古鄂托克旗羊路井地区煤炭资源勘探,勘查许可证号:T01120081201023117,勘查矿种为煤炭,有效期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
二、有关要求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列入关闭范围的19家矿业权企业要自行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两断三清”工作,并向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上述任务的企业,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启动地质环境保证金进行治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告关闭矿业权企业涉及退出置换、补偿事宜,同旗国土资源局具体商议。
(三)由旗国土、安监、公安、环保、工商、税务、电力、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发证权限立即注销19家矿业权企业相关证件和手续。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