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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解读

  • 发布日期:2018-03-16 12:10
  • 文档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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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2011年 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7日颁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在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对进一步做好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解读: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是指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公共机构节能是整个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形成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公共机构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作了全面规范,为更好地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内蒙古是资源大省、耗能大省,经济发展仍处在以重化工业为代表的工业化加速时期,产业结构、产业定位都决定了我区节能形势严峻,责任重大,需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实现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
  自治区政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目的就在于进一步落实《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精神,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在总体上有这样三个特点: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从服从并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对公共机构节能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完善,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节能表率作用。二是在内容上,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结合自治区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衔接、延伸、补充和细化,确保各项规定合法、务实、管用。三是在方式上,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既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的义务和责任,又明确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有哪些特色规定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对《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行了补充、细化,其中的特色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不同层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关系作了补充规定,要求制定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规范,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二是明确提出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要求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四是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和能效公示办法;五是强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六是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加强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七是要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八是增加规定了公共机构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或者未换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以及公共机构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法律责任。
  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有什么规定
  解读: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确立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问题作了必要的延伸和补充。一是明确了政府在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方面的领导责任,要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二是明确了自治区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关系,规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三是明确了旗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经费,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全额留给公共机构专项用于节能工作开支。
  五、《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节能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解读: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于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引导、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二是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节能规划。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应当将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六、《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节能管理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解读: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确、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节能管理制度作了如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二是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制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三是要求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四是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五是要求对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规定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是要求建立节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制度。规定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七是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对公共机构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八是要求建立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要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
  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节能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解读: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措施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明确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三是要求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订立物业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四是要求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明显的新技术、新材料,并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五是集中供热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新建建筑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六是明确了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的用能管理措施,规定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高层建筑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七是要求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明确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的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的措施。要求公共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等。
  八、《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对保障节能制度和节能措施的落实作了哪些规定
  解读:保障各项节能制度和节能措施得以落实,必须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督管理。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二是要求公共机构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妨碍检查。三是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和能效公示办法。四是要求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五是对节能管理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明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文件链接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509/t20150915_494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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