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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

  • 发布日期:2014-09-23 15:16
  • 文档来源: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
  • 作者:

   鄂托克旗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 

   

  主管部门: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 

  总策划  高莲芳 

       那顺达来 

  收集整理:乌珠木 

  翻  译:龙 腾 

            黄斯仁 

       宝音森布尔 

  封面设计:黄斯仁 

  版式审核:许 梅  

            朝乐孟稍 

  前 言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贫困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的资助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和拥护。近日,旗教体局收集、整理、编印了《鄂托克旗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旨在通过宣传,让学生、家长及广大人民群众更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加深对各项惠民利民优惠政策的理解。 

  各项惠民政策最终解释权由各归口单位负责解释。由于相关政策涉及面广,编印工作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目 录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二、国家开发银行鄂托克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操作指南 

  三、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四、鄂托克旗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申请补助相关说明 

  五、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申请就学补助资金的方案 

  六、鄂托克旗少数民族大学生申请补助相关说明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一、基本概念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且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备案和有效)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博士研究生不在贷款范围内;出国留学生不能申请贷款。 

  三、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办理现场,如果发生扰乱贷款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告和解释、贷款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却执意要求批准贷款等影响工作的学生或家长,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可直接谢绝学生贷款申请); 

  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贷款学生持有效证件申请贷款时,如果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显示该高校名称,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㈣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户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在本旗(县、市、区); 

     “入学前”是指:学生参加当年高考后,持录取通知书到高校报名前的时间段。 

  学生的父母为首要共同借款人,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其次共同借款人;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能确定时,学生其他近亲属等方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部分学生小学、初中或高中即办理了户口迁移,但其父母未办理户口迁移,该类学生不能获得贷款。 

  ㈤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目前开展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银行(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内蒙古自治区无部属高校)、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河南、河北、广东等省份)。 

  ㈥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㈦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首先应为学生父母,其次为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 

  (六)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确定原则:在学生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不能确定为共同借款人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要审慎、谨慎确定共同借款人。无法确定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给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如通过县民政部门救助或资助、指导学生入学时有绿色通道手续、入学后有奖助学金资助等政策。助学贷款虽然金额小,但一旦签订借款合同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约束;申请助学贷款毕竟不同于亲戚、朋友、同学等个人之间借钱,个人借钱不涉及法律行为;共同借款人应有真实意愿申请贷款,不能是通过作思想工作、第三方强制要求等行为下才愿意为共同借款人。 

  五、贷款用途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六、贷款额度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不低于1000元,要求为100元整数倍,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提醒: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批贷款时,本着学费和住宿费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审批;学生通过在线系统申请贷款时,当信息关联到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新增合同信息时,如果能修改合同金额的话,提醒按照学费和住宿费实际情况审批和修改合同金额。 

  七、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7年,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校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内蒙古分行统一贷款期限为11年。 

  八、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每年1221日一旦调整利率,不管人民银行当年如何调整利率,则至下年的1220日期间将执行该利率。20121221日至20131220日之间执行贷款利率为6.55%历年利率执行情况可以通过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查询到,路径为系统管理——利率维护。 

  九、贷款利息 

  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财政贴息”不是“贷款免息”,只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部门承担。 

  十、办理部门 

  考入中央高校、区外地方高校、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鄂托克旗籍学生,到鄂托克旗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十一、本息偿还 

  (一)利息计算 

  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20日)。计算方式:利息=贷款余额*应计天数*年利率/360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二)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20日前向内蒙古分行及时足额划拨。 

  内蒙古自治区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57所,其中区属高校30所,盟市高校27所,无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贴息情况为:考入区外高校,其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区内区属高校,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考入盟市所属高校,其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局承担。 

  (三)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每年12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 

  (四)提前还款 

  学生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二、还款流程 

  (一)提前还款: 

  每年的110月的10日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当月1119日支付宝充值。登录个人支付宝账户--应用--还款--助学贷款还款--完成还款--打印回单;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二)年底还款还息: 

  大学毕业当年9就进入贷款自付利息计息时期,学生可在11月份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所还利息或本金数额。学生应在毕业后(含毕业当年)的每年125日前进行还本还息。方法:登陆支付宝网站,登陆合同上给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充值还款。 

  十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学生申请贷款时间:7月至920 

  (二)学生应在1010前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录入回执信息; 

  (三)贷款资金划拨日期:111020日; 

  (四)助学贷款结息日为1220,毕业的借款学生应在每年这个日期的15日前完成还本和还息。 

  (五)提前还款日期为每年11010前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申请。 

    

    

    

    

    

    

    

    

    

    

  国家开发银行鄂托克旗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学生操作指南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简介和个人征信说明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就是说,贷款学生与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合同之时起,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就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若出现不能正常还款、不还款或逾期还款等违约现象,您就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您以后一切与征信有关的活动,如贷款买房、买车、办理信用卡、注册公司、出国留学、出境旅游等将受到影响,严重违约者将直接被拒绝,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网上注册与申请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首次贷款需按照提示注册用户。一定要记住用户名和密码,将来续贷和还款都将使用,密码忘记须带本人身份证件到资助中心更改。进入网页时如遇不可访问,请点击“继续浏览此网页(不推荐)”字样。 

      网上申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导出贷款申请表,打印2份。在线填写信息提示:贷款期限统一为11年,填写结算代理银行时选择“支付宝(内蒙古) 

  贷款资格审查与认定 

      带上导出的2《生源地助学借款申请表》,农村户籍学生到村嘎查和乡镇民政部门,城镇户籍学生(和常住城镇5年以上的农村户籍学生)到居住所在社区和镇民政部门,大一新生到毕业高中和上述户籍对应的任一单位,让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签字、加盖公章。 

  签订合同提供材料     

      首次申请贷款学生应提供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2份(盖章)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大一新生);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在校大学生); 

  3.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4.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5.家庭(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仅复印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信息部分即可; 

  6.高校出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1(新生不用); 

  7.申请助学贷款家庭贫困证明1份(按表上要求盖章) 

      续贷学生申请贷款应提供资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2份(盖章) 

  2.学生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2 

  注意所有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用于核实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信息,学生留存。共同借款人必须为父亲或母亲,并与学生在同一户口本,必须是本旗户口,若不在同一户口本上,须户籍派出所开具证明。签订合同后,可随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查询贷款办理进度和状态。 

  现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流程 

  1.携带申请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到场签订合同; 

  2.按上面提供材料序号顺序整理材料,审核材料; 

  3.打印合同; 

  4.签订合同; 

  5.提交合同档案; 

  签订合同后自己保存的材料有:《贷款合同》、《受理证明》和《承诺书》。 

  《受理证明》要沿虚线剪下,上半部分交学校抵学费,下半部分自己保存好,可粘在合同上角以防丢失。入学后要随时提醒学校录入回执代码,如学校超时未录入回执,贷款自动取消。 

  支付宝认证、提现、充值操作 

  1.账户开立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系统会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并将账户名打印在合同上。此时账户并未开通,请于3-5天后登录支付宝网站(http://www.alipay.com)进行支付宝账号认证,认证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注意: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贷款信息生成支付宝账户时,系统随机生成8位字母数字组合做为新浪邮箱、支付宝账户登录及支付的初始密码,并打印在贷款受理证明上。②如5天后仍无法正常登录支付宝账户,可联系高校/旗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相关情况。 

  2.支付宝账号认证 

  为保证账户资金安全,必须申请“实名认证”。通过“实名认证”后,才可以使用或提取支付宝账户中剩余的助学贷款。打开www.alipay.comwww.zhifubao.com,登录支付宝账户,可以通过“快捷认证”或“普通方式认证”两种方式完成实名认证。具体认证步骤详见支付宝网站帮助说明。 

  3.支付宝账号提现 

  ①登录支付宝,点击“我的支付宝”下面的“提现”。需在实名认证的前提下才可提现,输入提现的金额,或者点击添加银行账户,添加其它银行账户进行提现。 

  ②进入设置银行账号→填写自己正确的银行信息并按规定填写→填写完毕保存账户信息。 

  ?填写好信息后→点击“申请提现”→输入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提现申请成功提交,等待到账。 

  4.充值还款 

  登录支付宝→我的支付宝→立即充值→给本账户充值, 

  备注:详细的操作步骤可以登录:http://www.alipay.com/ 点击右上角的“帮助中心”进行查询。或拨打支付宝24小时服务热线:0571-8815668895188 

  还款流程 

  1.提前还款:1-1010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当月1119日支付宝充值。登录个人支付宝账户--应用--还款--助学贷款还款--完成还款--打印回单;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2.年底还款还息:大学毕业当年9就进入贷款自付利息计息时期,学生可在11月份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所还利息或本金数额。学生应在毕业后(含毕业当年)的每年1215日前进行还本还息。方法:登陆支付宝网站,登陆合同上给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充值还款。 

  时间要求: 

  1.受理学生申请贷款时间:720920 

  2.学生应在1010前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录入回执信息; 

  3.贷款资金划拨日期:111020日; 

  4.助学贷款结息日为1220,毕业的借款学生应在每年这个日期的15日前完成还本和还息。 

  5.提前还款日期为每年1-1010前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申请。 

  以下材料或表格可到QQ241182343下载 

  1.鄂托克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操作指南 

  2.申请助学贷款家庭贫困证明 

  3.生源地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样表 

  4.助学贷款申请表样表 

  5.其他临时增加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学生到高校报到时,需携带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否则贷款失败。 

  2.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管理中心、并认真阅读贷款合同和本操作指南。 

  鄂托克旗学生贷款受理地点: 

  鄂旗教体局302室——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4776213026 

    

    

    

    

    

    

    

    

    

  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 

  补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资助工作扎实有效实施,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鄂党发〔20123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补助范围。鄂尔多斯户籍城乡低保家庭考取国家统招院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享受其它资助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研究生每生每学年7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学生必须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学生必须具有户籍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法定监护人低保证。 

  第六条  当年考入,且符合享受该项资助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原件和就读院校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审批发放程序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学生于每年79月份向户籍所在地旗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金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当地招生办和民政局低保办分别审核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和低保证的真实性,并分别在《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金申请表》(附件1)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旗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当地招生办和民政局低保办签字盖章的《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金申请表》(附件1),并将《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所需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至各旗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旗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补助资金分别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并将该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对该项业务流程的统筹管理,各旗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完成该项业务,负责给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银行卡的形式每学年一次统一发放。坚决杜绝现金形式发放、缓发、挪用、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该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递交材料的复印件、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旗区民政局审核认定过程的监管,各旗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补助学生低保家庭资格的审核和认定,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六条 各旗区招生办负责对申请补助学生录取通知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该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转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解释,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鄂托克旗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 

  申请补助相关说明 

    

    

  一、资助范围:鄂托克旗户籍城乡低保家庭考取国家统招院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享受其它资助学生)。 

    

  二、 资助标准:研究生每生每学年7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3000元。 

       

  三、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有鄂旗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或第一监护人低保证,提供复印件。 

    

  四、符合享受该项资助的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学生1.5寸照片2张。 

    

  五、符合资助的学生提供鄂托克旗工商银行卡号(学生本人)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715日至930日,旗教体局302室;咨询电话:04776213026 

    

  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申请 

  就学补助资金的方案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牧民增收牧区发展的紧急通知》(鄂府发〔200939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鄂厅发〔20107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做好大学生就学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民族政策为依据,深入贯彻市委二届九次会议精神,有效实施市委“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针,全力推进我市民族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生活保障水平。 

  二、补助范围 

  经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大专以上院校的鄂尔多斯户籍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 

  三、补助标准 

  被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录取的本科生,每人每学年7000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科生,每人每学年5000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四、资金安排 

  补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比例共同分担。其中: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与市级按73分担;东胜区(包括市级少数民族学生)与市级按73分担;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与市级按28分担;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与市级按46分担。 

  五、少数民族学生就学补助金审批程序 

  ㈠市民委、市教育局负责于每年年底给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范围内下一年度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数及所需资金,各旗区民族事务局、教育局负责给各旗区人民政府提供本旗区范围内下一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少数民族学生数及所需资金,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分别将预算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㈡市财政局每年3月份前将就学补助金(市人民政府分担部分)拨付旗区财政局;各旗区教育局将每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本旗区范围内少数民族大学生基本情况于10月底前提供给本旗区民族事务局,以便于按时、准确地发放就学补助金。 

  ㈢领取就学补助金的大学生带上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本旗区民族事务局填写少数民族学生就学补助金审批表。 

  ㈣各旗区民族事务局按照每名学生的姓名、学习年限办理银行卡,每年定时将补助金汇入,学习年限一过,银行卡自动变为无效。 

  六、其它 

  申请就学补助金时提供学生的户口薄、身份证、在校证明等相关材料。 

  鄂托克旗少数民族大学生申请补助相关说明 

  一、资助范围 

  经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大专以上院校的鄂托克旗户籍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 

  二、资助标准 

  被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录取的本科生,每人每学年7000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科生,每人每学年5000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每人每学年3000 

  三、提供材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审原件) 

  2.学生录取院校通知书复印件 

  3.在校证明 

  4.近期一寸照片2 

  5.以上材料教育局、民族事务局各提供一份 

  6.学生办理建设银行卡(鄂旗) 

  四、第一次申请补助大学生到教育体育局办理,享受过补助在校大学生到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咨询电话:04776213026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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