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规范资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扎实有效实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7〕78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0〕180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中阶段学校,既包括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职业学校(公办或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也包括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公办或民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二章 资助类型、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职业学校中在籍在校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县镇非农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四条 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按在校生总数的30%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我市分2档执行,“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成人中专学生);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汉语授课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总数的30%测算),均可申请免学费、免课本费补助资金。并将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涉牧专业学生纳入自治区“两免”政策实施范围。
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免课本费标准为:蒙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高一、 高二年级每生每学年60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学年2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二年级每生每学年55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年100元。
第六条 享受自治区“两免”政策以外的鄂尔多斯市户籍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均享受鄂尔多斯市的“两免”政策,免学费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免课本费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年480元。
第七条 纳入自治区“两免”政策范围的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鄂尔多斯市户籍学生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齐,非鄂尔多斯户籍学生的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出台的有关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只享受一类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各级财政承担各类资助资金情况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8:1:1的比例分担。市直属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旗区所辖学校由本旗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市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市直属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区所辖学校由本旗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两免”政策所需资金:中等职业学校中33个牧业旗县户籍学生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学生由自治区财政与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蒙古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自治区财政与市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上述中职和普高“两免”政策中市直属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区承担部分由市、旗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享受自治区“两免”政策以外的鄂尔多斯市户籍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享受的鄂尔多斯市“两免”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旗区财政分担。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由本旗区财政承担;鄂托克前旗、杭锦旗、鄂托克旗、乌审旗、康巴什新区按市与旗5:5的比例分担;达拉特旗按市与旗6:4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有关学校财会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将财政拨款通知单、银行回执单、支票存根、学生签字花名册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整,账目清楚。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均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二者不得混淆。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两周内必须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银行卡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资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的认定、发放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一项手段而扣减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符合享受各类资助政策的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 认定标准:
(一)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二)孤儿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三)遭受天灾人祸,遭受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习费用的家庭子女。
(四)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五)学生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六)烈士子女。
(七)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子女。
(八)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子女或打工家庭子女。
(九)其他贫困家庭子女。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嘎查委员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乡、镇、苏木政府和旗区民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民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家庭贫困证明和相关资料。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程序为:学生所在班级评审,年级组初审,学校助学机构核实,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六章 受助学生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机构将本校资助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报本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在校内进行每学期初一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籍异动的学生按照上述程序在学校每月公示一次。市教育局每学期在“鄂尔多斯教育在线”上对全市受助学生进行长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加盖学校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公章。公示原件或音像资料要及时立档归卷,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在公示受助学生名单时必须公布本校及本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或上访现象,学校资助机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若发现确有违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盖章后的公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通过所属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保存备案。
第七章 资助学生名额的请示与批复
第二十六条 高中阶段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核实本校学期初受助学生注册情况和注销退学、转学学生的受助信息,核准受助学生人数。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按照隶属关系每学期待学籍人数稳定之后向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受助学生人数和资金使用的报告。报告包括在校生总数、申请人数、拟受助人数及所需资金数额,填表人签字,校领导签署意见,单位盖章。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两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助学规定,严格把关,审核受助学生学籍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准受助学生比例和人数,予以批复。学校申请上报的受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总数将成为给该校该学期下拨资金的有效依据。如有旗区或学校未按时、按要求申请,市教育局将按自动放弃本学期各项资助资金处理。
第八章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学校每学期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和资助额度要及时入账,同时将资助情况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存入助学档案。
第三十条 旗区教育局和各中职学校要熟练操作“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每学期初认真注册新生受助信息,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学校要及时搜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材料,严格界定受助比例和免收学费范围,不得随意增减受助人数,严防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等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学校要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对在资助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学校每学期初要对本校开展助学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对旗区、市直属学校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对本旗区所辖学校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三十六条 市、旗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必须加强学生管理,防止学生无序流动。要严格执行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助学发〔2009〕1号)、《鄂尔多斯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发〔2011〕23号)的要求,规范本校各项资助档案管理,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规范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