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高中阶段学生
免学费免教材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高中阶段学校教学质量,全面推行十二年免费教育,使广大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市委政府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免费范围。全市全日制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鄂尔多斯市户籍在校生。
第三条 免费标准。
(一)学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中等专业学校平均每生每学年2200元。
(二)教材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年平均48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平均652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学年平均260元。
第四条 资金筹措及分担。上述学费及教材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旗区财政分级承担。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由旗区财政承担;鄂托克前旗、杭锦旗、鄂托克旗、乌审旗、康巴什新区按市与旗5:5承担;达拉特旗按市与旗6:4承担。
第五条 免学费、免教材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支出。不得用于奖金和福利费及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工作,并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春季、秋季开学前及时足额下达预算指标。教材补助资金按实际采购价格下达拨付。凡未足额安排高中阶段免费资金的旗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减下年度对旗区安排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助资金抵顶财政原预算安排的学校公用经费。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中阶段学生免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做好高中阶段鄂尔多斯籍在校生的认定统计工作,建立本地区高中阶段鄂尔多斯籍在校学生动态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 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和变相收取学费、教材费,严禁弄虚作假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非鄂尔多斯户籍学生的学费、教材费由学校组织收取。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容量招生,严禁超班容量招生。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高中阶段学生免费工作,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同时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受助学生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此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高中阶段学生免学费、免教材费政策落实到实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时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