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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

  • 发布日期:2018-04-26 20:40
  • 文档来源:民政局
  • 作者:

 

新评定伤残等级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伤残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和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自治区组织部门或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的参公单位文件及名单原件、复印件。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原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10、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

11、伤残人员核实表(一式三份)。

12、旗县评残文件。

调整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半年内原残疾部位发生明显变化的医疗诊断或病历并加盖医院印章。

3、残疾人员等级评定表原件。

4、伤残证原件。

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伤残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6、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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