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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 发布日期:2018-04-2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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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18年城镇低保标准为611/月,农村牧区低保标准4476/月),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低保需提交哪些材料?

  ()书面申请书;

  ()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出具证明);

  ()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医药费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旗内人户分离的家庭(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和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情况);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低保有哪些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苏木镇对提供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嘎查村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苏木镇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旗民政部门审核苏木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四、哪些情况不予认定?

    ()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家庭成员有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企业注册资金、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24倍的;

    ()家庭成员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

    ()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或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辆但长期使用机动车辆的;

    ()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低保标准15%的;

    ()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五、资金如何发放?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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