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收养法规定了那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额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四、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